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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 | 河北衡水饒陽鴻源機械有限公司 | 型號 | GFM MDG GSM |
規(guī)格 | 自動 簡易 半自動 | 材質 | 鋼 |
適用范圍 | 干粉 氮氣 水基 | 加工定制 | 是 |
認證 | IOS9001 | 是否進口 | 否 |
貨號 | 18803083520 | 廠家 | 饒陽鴻源機械有限公司 |
5.4 維修人員
5.4.1 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、維修操作和檢驗人員,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,熟悉本崗位職責、滅火器結構原理、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(guī)程,經(jīng)考試合格,持證上崗。
5.4.2 維修單位應設有專職檢驗崗位,由有資格的人員承擔,人員數(shù)量應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,并不得少于 2 人。
5.4.3 維修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再培訓一次。
5.4.4 當產品標準、配件標準或有關規(guī)定發(fā)生變化時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。
5.5 維修質量管理
5.5.1 維修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(yè)的質量管理制度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,并能貫徹執(zhí)行。
5.5.2 應保存所維修滅火器的產品標準、零部件和滅火劑標準、產品結構圖或零部件圖。
5.5.3 應制定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文件和拆卸、水壓試驗、滅火劑灌裝、組裝/充壓、氣密性試驗、維修檢驗等操作規(guī)程,維修現(xiàn)場應能方便獲得。
5.5.4 應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。培訓內容包括:法律法規(guī)、標準、維修技術、質量管理、操作規(guī)程等。
5.5.5 應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,保存相關檔案。
5.5.6 應保存維修記錄。記錄應逐具編號填寫,內容準確、真實、清晰,易于識別、追溯和檢索。對記錄的標識、貯存、保護、檢索、保存期限和處置應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。
5.5.7 應建立供方擋案,每年對關鍵元器件、滅火劑、外購外協(xié)件的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。
5.5.8 應對外購的零部件、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
5.5.9 維修設備、檢驗設備應建立檔案,保存設備維護保養(yǎng)記錄和檢驗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。
表 3
序號 | 條款號 | 一般不符合項 | 嚴重不符合項 |
1 | 5.1.1 | 使用面積大于80m 但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(shù)量的要求 | 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(shù)量的要求且總使用面積少于80m |
2 | 5.1.25.1.35.1.4 | 區(qū)域劃分明確但不合理 | 維修場地、設備、環(huán)境不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(huán)境保護、衛(wèi)生和勞動安全等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要求;沒有區(qū)域劃分的;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(qū)域和水壓試驗、氣密試驗區(qū)未完全隔離 |
3 | 5.2.15.2.2 | 檢驗設備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(shù)量的要求;未及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 | 維修設備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(shù)量要求;有設備但不能正常使用 |
4 | 5.3.15.3.2 | 維修設備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(shù)量的要求;設備校準或檢定狀態(tài)未得到識別 | 檢驗設備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、數(shù)量和精度的要求;未按照規(guī)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|
5 | 5.4.1 | 維修人員不完全熟悉本崗位職責、滅火器產品結構、 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(guī)程 | 維修人員的能力不能滿足滅火器維修的需要,無證上崗 |
6 | 5.4.2 | 維修單位人員數(shù)量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 | 維修單位沒有專職檢驗崗位,有資格的人員少于2人 |
7 | 5.4.35.4.4 | 當產品、配件的標準發(fā)生變化時未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再培訓 | 超過三年未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 |
8 | 5.5.1 | 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 | 未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或雖已建立但未能貫徹執(zhí)行 |
9 | 5.5.2 | 所維修滅火器的標準、產品結構圖不齊全 | 沒有所維修滅火器的標準、產品結構圖 |
10 | 5.5.3 | 工藝文件和操作規(guī)程不齊全 | 維修現(xiàn)場沒有工藝文件和操作規(guī)程 |
11 | 5.5.45.5.5 | 培訓計劃不合理、檔案不全、培訓內容不完整;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檔案內容不全 | 未制定培訓計劃;未建立培訓檔案;未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、檔案 |
12 | 5.5.6 | 未逐具編號記錄;記錄不清晰;不方便識別、追溯、檢索; 對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執(zhí)行中存在缺陷 | 維修記錄內容不準確、真實;未保存維修記錄;未建立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雖已建立但不執(zhí)行 |
13 | 5.5.7 | 供方擋案及對供方的評定記錄不全 | 未對供方進行評定;未建立供方擋案 |
14 | 5.5.8 | 不能嚴格對外購的零部件、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,記錄不全 | 未對外購的零部件、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,不能確保外購件和滅火劑質量 |
15 | 5.5.9 | 設備維護保養(yǎng)、校準或檢定記錄不全 | 未建立設備檔案;未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 |
5.6 維修條件檢查判定規(guī)則
5.6.1 滅火器維修條件檢查結果的判定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一般不符合項,不符合項分類如表 3 所示。
5.6.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可判定滅火器維修條件不合格:
a) 5.1、5.2、5.3 中出現(xiàn)任何一項不符合項;
b) 5.4、5.5 中出現(xiàn)兩項以上嚴重不符合項;
c) 5.4、5.5 中出現(xiàn)一項嚴重不符合項,同時出現(xiàn)兩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;
d) 5.4、5.5 中無嚴重不符合項,出現(xiàn)四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。
維修技術要求6.1 一般規(guī)定
6.1.1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逐具進行檢查,確定并記錄滅火器的型號規(guī)格、生產廠家、出廠日期、基本參數(shù)等信息。
6.1.2 滅火器維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:
a) 對滅火器進行外觀檢查,確認滅火器的規(guī)格型號以及是否屬于報廢范圍;
b) 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,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,方可拆卸;
c) 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;
d) 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、貯氣瓶、器頭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逐個進行水壓試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;
e)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,干粉、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干燥后使用;
f) 檢查滅火器配件,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;
g) 按滅火器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(guī)定進行滅火劑及驅動氣體再充裝,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;
h) 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出廠檢驗,檢驗合格貼上維修合格證方能出廠;
i) 整理維修記錄。